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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员工工作移交管理制度
2016-01-20 116078

1.0、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因岗位异动(转岗、晋级、降级、离职)而引起的工作移交管理,保障公司各岗位正常交接,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0、职责

3.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归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培训及落实执行工作。

3.2、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审议及授权主管人签核,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4.0、内容

4.1、员工因岗位异动,按照人事管理课开具的“员工异动通知单”上要求,依次、逐项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4.2、工作移交分两部分:即业务移交和事务移交

4.3、业务移交内容及相关交接规定:

4.3.1、业务移交内容:

4.3.1.1、正常业务处理流程、部门间工作的衔接、对外客户及供应商的联络等事项交待清楚。

4.3.1.2、已办而未办结的事项交待清楚。

4.3.1.3、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制度、技术资料、图样、通讯录、客户资料等)、印章、办公桌椅及钥匙等移交。

4.3.1.4、其他应专项移交的事项。

4.3.2、接管人员:业务移交内容应由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实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领导自行接收。

4.3.3、业务移交办理:

4.3.3.1、一、二类岗位业务移交,除由接管人或代管人在“员工异动通知单”上签字证明外,另须由异动人员自制较为详细的“业务移交清单”交业务接管人或代管人,并经第三方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应分别在“业务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4.3.3.2、一、二类岗位人员业务移交,其所列“业务移交清单”,应由其部门主管详细加以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异动人员正式离岗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回。

4.3.3.3、三、四类岗位业务移交直接由接管人或代管人在“员工异动通知单”上签字即可。

4.4、事务移交内容(按“员工异动通知单”上所列各项依次办理):

4.4.1、所借用的公用工具(掰手、钳子、冲击钻等);

4.4.2、所借用的计量器具(卡尺、量规、塞规等);

4.4.3、所借用的电脑及附件、电话(卡)等;

4.4.4、所领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防毒罩等);

4.4.5、所借用的图书资料及办公用具(计算器、计算尺、订书机等);

4.4.6、宿舍门柜钥匙及所借用的家具等交还原领出部门。

4.4.7、上述交还物品不必一一列入“员工异动通知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员工异动通知单”上签字证明即可。

4.5、移交期限:

4.5.1、转岗、晋级、降级等异动岗位移交工作,应在5天之内完成。

4.5.2、辞职、辞退等异动岗位移交工作,应在2天之内完成。

4.5.3、除名(开除)等异动岗位移交工作,应在8小时之内完成。

4.6、办理异动岗位工作移交时的有关责任:

4.6.1、移交事项,应亲自办理,若因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6.2、办理移交时,若出现所交还的实物丢失或损坏,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4.6.3、接管人或监交人,在核对或盘查实物过程中,发现亏短舞弊时应立即通报上级;倘有隐匿,一经核实,除予以惩处外,应与移交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4.7、离职人员,各种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才可结算工资。

4.7.1、辞职、辞退者,各种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结算其正常工资。

4.7.2、违纪开除者,各种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按公司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犯罪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7.3、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的工资发放日期,依照公司正常发薪日发放。

4.8、岗位异动工作移交手续未办或移交手续未办妥者,处理办法:

4.8.1、自动离职者、即辞即走者或各种移交手续未能办妥者,均以工作移交不清论处,无工资结算。

4.8.2、自动离职者、即辞即走者,补办离职手续无效。

4.8.3、凡离职员工,以工作移交不清论处者,给公司带来损失,予以相应处罚,并责其按月工资的1-2倍进行赔偿;若因移交不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财务、销售交接不清而自离者,除以工作移交不清论处外,还视其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0、相关支持文件及记录表单 

  • 员工异动通知单
  • 业务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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