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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绩效考核的深层问题
2016-01-20 115493

绩效考核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实施到一定程度就要进行总结,只有不断总结,才能发现问题,考核总结也是对考核进行规范的依据。不少绩效考核的当局者往往纠缠在量化与非量化的纷争中,其实除了是否量化的问题,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规范或纠正,这包括对考核认识上的问题。是否量化是考核的技术层面的问题,然而对考核的认识却是考核的思想层面的问题,这才是决定绩效考核运行体系,决定绩效考核的发展方向的深层次问题。

一、月度考核中不能对“能力”和“态度”进行考核

第一,能力是一个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适应性、胜任力、解决技巧等多方面在内的综合素质和水平,它与家庭培养、社会影响、学校教育和自身修养有很大关系,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提高或改变的。因此,在月度考核中,对能力进行评价意义不大。

第二,态度指标体现了一个人的沟通交流技巧和服务意识的强弱,亦不是在短期能够有较大改进。

第三,能力和态度标准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像工作指标那么客观具体。月度考核中如果加入能力项和态度项,考核执行人不可避免地会将能力和态度当做修正工具使用,这会影响到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员工能力和态度的优劣最终会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只要严格把握“计划任务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就能够间接衡量员工的能力与态度,而且这比单纯对“能力和态度”进行评分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平时的奖惩数据不能作为月度考核的加分项或减分项

绩效考核是企业对员工工作进行评价的体系,本身就包括了考核结果的应用途径,绩效考核本身就应当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将考核与奖惩联系在一起,不同程度地削弱了绩效考核的独立完整性。将奖惩得分加进考核分值,作为考核分值的一部分的操作方法,也削弱了绩效考核的针对性。

从理论角度来考虑,绩效考核不应该包括奖惩,奖惩是考核结果的具体运用。在目前的考核实践中,有一部分企业将奖惩结果化作不同分值加入考核总分,作为考核总分的一部分,或者将经济罚款额度列入考核表中,混淆了奖惩和绩效考核的概念。这种做法,也降低了绩效考核数据作为企业人事决策的参考价值。

奖惩数据是一个静态结果,绩效考核时一个动态过程。或者说,绩效考核是原因,奖惩数据结果,即考核的运用。如果把已经确定的结果当做考核过程的要素输入,则混淆了事物发展的因果关联,不符合因果规律。

三、绩效考核中的员工自评应弱化或取消

任何一项工作,包括项目性工作和日常性工作,其成绩与成果不是由工作实施者自己来确认的,员工工作成绩的优劣,应当由其直接主管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标准予以衡量,或者由员工的客户方(内部客户,即下游工作者)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市场标准,个人自评意义不大,但是要耗费资源的,因此,应弱化或取消考核的自评环节。

四、企业制度、工作纪律等是不适宜纳入考核的

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应列入考核。将企业规章制度纳入了绩效考核的范畴,是不少企业的做法,这也是对绩效考核的错误理解。因为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是员工必须遵守执行的,遵守制度只能说明员工有良好的道德纪律意识,有较高的遵规守纪意识。不违纪是好员工吗?不能肯定回答,不违纪只是一个基本准入标准,但不能以此来证明该员在本职工作上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因此,企业制度、工作纪律是不能作为考核的输入项的。

违反企业制度是要受到相应处分的,对制度履行情况,企业应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手段来保证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违反制度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制度中的处罚规定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要可以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或者移交社会有关部门处理。所以,制度有制度本身的运行规则,也是自成一体的,这与绩效考核不是同一范畴。

五、员工考勤情况不适宜纳入考核

考勤本身就是一种管理工具,它与绩效考核在管理属性上是等同的,考勤有独立的处理结果,考核也有自己的应用途径,将考勤结果纳入考核就等于对员工进行了重复处罚。

举个例子,员工A本月迟到2次,请事假1次。下月考勤统计时,人力资源部会将考勤数据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会依据考勤数据发放工资,因此对于员工A因迟到和请假未足额全勤的部分,财务部会在工资里予以扣除。到此,对员工A单纯迟到的处理已经结束。

如果在绩效考核时,又是因为员工A本月迟到2次,请事假1次,对其工作表现扣除1分,那员工A会因为考核被扣1分而少得相应额度的绩效工资,或者被处以相应程度的处罚。

这就等于说企业以相同原因对员工A进行了2次处罚,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员工角度考虑,这都是不适宜的,不能因同一问题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理。

也许你要说,员工A因为请假1天迟到2次,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正是因为他的考勤造成了任务没完成,不该对考勤进行考核吗?

回答还是否定的,不该对考勤进行考核,工作未达标,我们可以就工作未达标对员工A进行考核,扣除员工A该项工作的考核得分。

如果你还要说考勤因素是员工A工作未达标的原因,我们不该对原因进行考核吗?

如果继续这样讨论下去,那就是对考核理论的欠缺了,在绩效考核中,有对工作结果进行考核的,有对工作过程进行考核的,但对“原因”进行考核,几乎没有。强行考核“原因”,将会得出一谬论:员工因拉肚子未按时参加例会,扣除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1分,那么今后公司所有拉肚子的员工都要被扣罚,即员工不能拉肚子,拉肚子的员工不是好员工。

所以,要保证绩效考核体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我们就应该使用绩效考核的狭义概念,而不是广义概念。我们要合理缩小绩效考核的外延和适用范围,概念越具体,绩效考核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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