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技术安全,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指关系公司经济、科技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事项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宁波市鄞州区新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保密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是:
(一) 生产部门:核心产品的设计创意、操作程序、生产工艺和技术诀窍等,包括服装样板的设计与管理;
(二) 销售部门:适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的营销模式、流程和电脑管理程序、服装定价、客户资料等;
(三) 综合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部门:涉及对外信息批露前的重大事项和关键设备资料、统计资料、审计结果及股权管理资料等;
(四) 财务部门:基础财务核算数据,公司分配情况等;
(五) 上述部门的相关人员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技术秘密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复制;
(二) 秘密文件和材料须在保险装置中保存;
(三) 其制作、使用、销毁由公司指定的专人操作;
(四) 本部门的保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含有公司秘密的部门、车间谢绝外来人员采访,不得私自拍照、录像和复印,公司有权制止侵犯本公司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 有关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对外来人员谈论本公司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公司秘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对外信息披露除执行监管部门规定外,还要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保密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泄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利益巨大损失的,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泄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过失泄露秘密的,处以罚款处分;
(二) 故意泄露秘密的,予以开除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员工经公司资助通过专业培训后擅自离职的,必须赔偿相关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行业。
特别说明:
⑴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孙老师根据多年的管理及培训经验,将红色精神与西方管理巧妙结合,将理论性、实践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讲解深入浅出,演绎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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