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工作,保证人力资源考核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力资源考核过程中所有的记录事项。
第3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责任人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制定专人负责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工作。
第4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内容
1.人力资源考核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自评、考核项目评估、总体评价、下阶段改进目标以及人力资源部意见等。
2.绩效考核面谈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面谈参与人、信息记录者、面谈内容详细资料等。
3.考核绩效改进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期间绩效未符合工作标准的事实描述、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改进措施记录,以及效果评价及后续措施。
第5条 公司应建立记录人的不良信用公示制度。
第6条 凡经核实记录人有违法记录情况,均应载入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7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表单等相关资料应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后归档,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查阅书面记录档案。
第8条 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外,人力资源考核记录不对外单位人员借阅或复制。
第9条 人力资源考核的原始记录按有关期限保存,以便备查。
第10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条 相关文件表单
1.“员工考核记录表”。
2.“员工绩效面谈记录表”。
3.“员工绩效改进记录表”。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