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在经营中的筹资偿付行为,确保偿付工作的合理、合法,防范筹资业务偿付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筹资偿付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2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3条 筹资偿付的申请
1.会计人员根据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的条款,在发放股利或缴纳利息的规定时间前计算出应偿付的数额并提出“筹资偿付申请”。
2.“筹资偿付申请”需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审批,并就此过程做好书面记录。
第4条 编制记账凭证
1.筹资申请获得批准后,会计人员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债券存根记录与企业的股利(利润)分配方案,编写借款利息、股利或债券本金以及利息的发放清册。
2.股票与债券若由承销商代理发放,则需与承销商签订代理协议,并根据代理协议编写记账凭证。
第5条 审核记账凭证
1.稽核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中的条款认真审核,确保还本付息清册中应付本金与利息的准确性。
2.稽核人员需认真核实利息支付清单与凭据。
3.稽核人员核实后,由稽核经办人签字呈交财务部经理签批复核。
4.财务部经理再次复核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发放清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核后签字,呈交财务总监审核。
5.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交予财务部经理,由财务部经理指示出纳办理还本付息和发放股利手续。
6.记账凭证的审核过程需做成书面记录,禁止越级或缩短过程。
第6条 偿付资金的发放
1.出纳在接到发放清册和记账凭证后,需认真核对发放清册上的金额,确保清册上明细金额的合计额与总计额保持一致。
2.出纳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时,需做缴纳或发放记录。
3.出纳需注意:偿付资金的接收方在领取股利或债券本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债券的所有权证领取并签字盖章,禁止代领。
4.筹资偿付时出纳需认真核实股票、债券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5.出纳需在发放后的股利与利息证券上加盖“作废”或“已发放”章,漏盖后果由出纳承担。
6.出纳在偿付资金发放中所犯错误情节较轻者由企业内部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7条 记账与对账
1.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发放清册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明细账,直接或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2.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偿付业务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第3章 附则
第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9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