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决策执行的管理力度,规范筹资决策执行的流程,确保筹资决策的执行符合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减少和防范执行中的各类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筹资决策执行的所有人员。
第3条 筹资决策执行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1.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2.资产或资金的获得;
3.筹资费用的计算;
4.到期本金、利息的偿还;
5.改变资金用途的申请与审批;
6.对外披露。
第2章 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第4条 筹资合同的订立
1.筹资主管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筹资合同谈判小组,小组成员至少应包括法律顾问、财务主管、财务经理、未来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等。
2.谈判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与银行或证券机构等中介商议筹资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信贷额度、循环使用的信用协议、补偿性余额以及借款抵押筹资款项数额等。
3.谈判小组应从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出发进行谈判,对比市场同类筹资合同条款,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
4.谈判小组初步拟定筹资合同。
第5条 筹资合同的审核审批
1.筹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筹资合同应提交至财务总监审批。
2.筹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筹资合同应提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3.筹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筹资合同应提交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第6条 筹资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7条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
第3章 资产或资金的获得
第8条 筹资主管应在筹资合同规定的到款时间检查公司银行账户,确认筹资款项是否到账、到账款项数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第9条 筹资款项按时按量到账,筹资主管应报告财务部经理,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
第10条 筹资款项未能按时按量到账,筹资主管应及时报告财务部经理和财务总监并通知银行和证券机构,查明原因,敦促其打款。
第4章 筹资成本的计算
第11条 个别资金成本的计算
企业使用筹集的资金,每年必须向投资者(包括债权人、股东)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将这些所有的占用费逐项进行折现并且求和,当所得现值总和等于企业所得筹集资金净额时,所使用的折现率称为资本成本率。
第5章 到期本金、利息的偿还
第13条 筹资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提前或超额支付,也不得延期支付。
第14条 财务部应按期计算应付贷款利息和租金,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必须经过筹资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15条 财务部有关人员依据审核后的利息和租金计算清单,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编制录入会计凭证。
第16条 财务部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第17条 财务部应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租金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18条 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到期时,财务部应及时提出还本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后按时办理还款、付租和租赁资产转移等手续。
第6章 改变资金用途
第19条 筹资部应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由筹资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资金用途更改申请,详细说明资金总额、已用数额、更改原因,可行性报告等内容。
第20条 资金用途更改申请必须经过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的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核审批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21条 筹集资金用途更改后的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22条 资金用途更改申请应审慎进行,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7章 对外披露
第23条 公司更改筹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24条 披露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关于资金用途更改原因的说明。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资金用途更改的意见。
6.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8章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26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