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5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5种形式。
1.银行授信额度。
2.银行贷款。
3.开立信用证。
4.银行承兑汇票。
5.银行保函。
第6条 公司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结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都不得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2章 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7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第8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的申请,具体担保经办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9条 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经办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
3.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 级。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单位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10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担保业务经办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5.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1.反担保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反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12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经办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3章 担保合同审查
第13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14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15条 对于担保合同协议,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16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经办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17条 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事项。
第18条 对于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在未履行完毕时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4章 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19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20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经办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21条 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经办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22条 公司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23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继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担保行为,必须按照本办法履行担保申请程序。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25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经理办公室。
第26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