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2章 国家强制保险
第3条 对于国家强制保险,公司实施标准如下表所示。
国家强制保险实施标准表
第3章 公司内部保险
第4条 意外伤害保险
1.公司为存在危险的工作岗位员工,向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2.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5条 退职养老保险
公司员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退休条件时,员工退职后,公司按月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第6条 疾病保险
公司员工疾病保险参照公司《病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4章 附则
第7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8条 公司员工保险的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员工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标准办理。
第9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10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的动态,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员工保险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11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1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