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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宝荣:中国证监会明确QFII等税收原则 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尚无时间表
2016-01-20 7339

对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周五表示,QFII和RQFII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所得依法缴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尚无明确时间表。

张晓军在新闻例会上表示,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但在沪港通机制下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

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具有类似性,并兼顾税收政策公平。此前规定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前有消息人士透露,中国有关部门近日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张晓军并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需履行必要程序。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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