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释放与危险源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认为,正常情况下,能量和危险物质是在有效的屏蔽中做有序的流动,事故是由于能量和危险物质的无控制释放和转移造成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破坏。
吉布森(Gibson)于1961年提出,认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作为能量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
1966年由哈登(Haddon)进一步完善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他认为:“生物体(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此外,他还提出伤害分为两类,第一类伤害是由于施加了超过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是由于影响了局部的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
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长短和频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根据能量意外释放,可以利用各种屏蔽来防止意外的能量转移,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