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教师工资应高于国家公务员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现正式公布。根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规定》还提出要建立正常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而对于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还可酌情给予津贴。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深圳市在编教师平均月工资水平在6000元以上,与深圳市公务员平均薪资水平大抵相当。而早在2009年,《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就已经使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
《规定》还提出,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政府部门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和优惠的待遇。深圳特区还将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教师一旦出现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违反聘任合同规定等上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