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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升:罗伯特议事规则实用十三条
2016-01-20 41589
罗伯特议事规则实用十三条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 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但主持人在主持时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 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 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 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 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 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   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 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 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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