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5月9日专电,“五一”劳动节期间,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告诉记者,3年来,他到3个城市打过工,虽说许多用工单位都是用“年薪制”的办法防止中途跳槽,但更让自己害怕的是,有的用工单位在“试用期”一结束就“按点”辞退。这种“试用期”办法,他经历过两次,每次都是只管饭或给点基本生活费就扫地出门。
目前劳动者就业岗位不稳定,劳动报酬低,缺乏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普遍呈现出短期化倾向,加大了政府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扶持再就业的开支,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同时,反复的求职和失业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信心,增加了社会救济的负担。
要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必须严格规范企业“试用期”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通过“试用期”方式盘剥劳动者,要严格执行经济补偿金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做法,对在同一单位、同一性质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之后,第三次续签必须签长期合同,以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