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经济思想是强调“以义取利”的,他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笔者注:接受)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笔者注:摆脱)也。” (《论语·里仁》)又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所以要以伦理道德来规范,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他也要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孔子认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这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这是孔子要求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九思”之一:“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患难,见得思义”,所谓“得”就是个人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在商业经营中可以理解为商业利润。孔子认为,品行高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这种利益是否符合全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因此,所谓“见得思义”,在商业经营中实际上是对高尚的商业伦理价值的确认,是儒家商人必须遵循的商业经营理念。
孔子赞赏“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这一行为准则。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这些话,说的就是“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也自觉地把“取之有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在《孟子·滕文公下》说,如果不合理,就是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如果合理,舜接受了尧的天下,都不认为是过分的。在儒家看来,“取之有义”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如果符合道义,则应该“义”不容辞,这就是所谓的“取之有义”。“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便表现为商业经营行为准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便是其生动的表述。这里所说的“道”主要是指商业行为的根本法则,即道德追求和精神价值。依儒家的观点看,做一名儒家商人,经商办企业,要遵循商业道德规范,要光明正大地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谢家书》记载:东汉时公沙穆派人到市场代卖病猪,事先交代说:“如售,当对买者言病,贱取其值,不可言无病,欺取其价也。”代卖者到市场后不说是病猪,高价卖出。公沙穆知道后,立即追上买主,退还多收的钱,并据实相告。买者说既已成交就不必退款,公沙穆坚决要退,“终不收钱而去”。公沙穆经商“取之有义”成为四方美谈,因而大富。而令人沉思的是,据《郁离子》记载:赵国商人虞孚在吴国卖漆,本来可以稳获厚利,但因渗杂使假,失信于民,结果商品变质,本钱亏光,沦为乞丐,饿死他乡,这就是“取之不义”的应有下场。
在孔子的经济思想中有重义轻利的倾向,但他并不是—概否定个人利益,只是要求摆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体现了等级制的经济伦理特征。“轻利”中所轻之利乃不正当的小利、私利,而对于个人的正当物质利益,孔子都予以充分肯定。为防止人们侵蚀、掠夺公利、大利和他人正当的物质利益,孔子反复强调要义利统一,以义制利,告诫人们要重“公利”、“大利”,要求人们要把大利、公利、整体利益置于小利、私利和个人利益之上。“先利后义”,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一个发展的前景;“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必定会取得理想的商业经营效果,既利国、利民又利己。《战国策·齐策》记载的“冯谖焚券”的故事,正是商业经营中“先义后利”的典型例子。有一次孟尝君派门客冯谖到封地薛邑去收债,说是收回债买些家里所缺的东西,结果冯谖到了薛邑便假传孟尝君的命令,把债券赐给老百姓,并烧了那些债券。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收债后买了什么,他说买回了孟尝君家里所缺少的“义”。过了一年,孟尝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老百姓扶老携幼步行百里来迎接孟尝君,这时孟尝君对冯谖说:“先生所给我买的‘义’,今天才看到!”在这个例子中,孟尝君开头确实损失了“利”(债券),最终却得到了“义”(老百姓的拥护与尊敬),对孟尝君来说这是最大的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