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2009年8月份入职,一个月后由于不正当操作冲床机引发工伤,经市劳鉴部门鉴定为9级伤残。公司赔付的明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88,总额是20448元,公司向陈某说明如果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公司就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付清,如果继续留任公司的话就只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还为陈某预留工作比较清闲的部门,但其家属不接受此赔偿天天在单位里闹。陈某的8月份工资是982元,为其缴纳社保的本人工资是1136元。公司是以1136元的基数赔付。用人单位的计算方法正确么?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伤者及其家属。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应享受如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员工离职时支付。如果员工的实际工资高于你公司的缴费工资1136元,则公司以1136元缴纳会导致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则公司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如果员工的实际工资低于公司缴纳的1136元,则公司以1136元支付是合法的。
如果伤者及其家属的要求是合理的,建议公司妥善处理,如果伤者及其家属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则可建议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