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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强:下个月支付上个月工资是拖欠工资吗?
2016-01-20 37732

     问: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下个月某日左右支付劳动者上月工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后来劳动者要求当月支付当月工资。其理由是下个月支付上个月工资是拖欠行为。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这是拖欠工资行为吗?


     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个月支付劳动者上个月工资是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符合交易习惯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下个月某日支付上个月工资是可以的,所谓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约定的下个月某日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算拖欠工资行为。但是需注意当地地方性法规是否规定了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下个月多少日的相关规定。

    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即在深圳,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至31日,则用人单位最迟不得超过下个月22日支付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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