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讲师
讲师视频
讲师课程
授课见证
培训需求
行业资讯
登录
|
免费注册
安新强
中华讲师网特聘讲师
http://www.jiangshi.org/519734
53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送鲜花
安新强
安新强简介
安新强课程
安新强视频
安新强授课见证
邀请我讲课
安新强联系方式
安新强: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2016-01-20
37818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1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
劳动争议
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中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典型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3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
劳动仲裁
。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
劳动合同
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
劳动合同
,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
金。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上一篇
企业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违法应对方案
上一篇
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评论
你已输入
0/300
字
发表评论
+
全部评论
(0)
0
/300
回复
取消
热门领域讲师
互联网营销
互联网
新媒体运营
短视频
电子商务
社群营销
抖音快手
新零售
网络推广
领导力
管理技能
中高层管理
中层管理
团队建设
团队管理
高绩效团队
创新管理
沟通技巧
执行力
阿米巴
MTP
销售技巧
品牌营销
销售
大客户营销
经销商管理
销讲
门店管理
商务谈判
经济形势
宏观经济
商业模式
私董会
转型升级
股权激励
纳税筹划
非财管理
培训师培训
TTT
公众演说
招聘面试
人力资源
非人管理
服装行业
绩效管理
商务礼仪
形象礼仪
职业素养
新员工培训
班组长管理
生产管理
精益生产
采购管理
易经风水
供应链管理
国学
国学文化
国学管理
国学经典
易经
易经与管理
易经智慧
家居风水
国际贸易
鲜花榜
隋继周
+5000朵
钮东涛
+3000朵
王胜辉
+1831朵
项志成
+1700朵
曹建萍
+1110朵
穆卫锋
+1108朵
张小强
+819朵
戴萍
+599朵
梁俊景
+521朵
李洋
+520朵
免责声明:
该信息由网站注册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讲师网 www.jiangshi.org 直接对接10000多名优秀讲师-省时省力省钱
讲师网常年法律顾问: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梁俊景
律师 李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