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做维修工的小江突然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他在洗手间抽烟,还在上夜班时打瞌睡,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今年3月26日,他向嘉善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公司对其作出赔偿。记者昨天从嘉善人民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应承担双倍经济赔偿责任,公司最终被判赔偿5000元。
据小江介绍,他与装饰公司是在2009年2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截至2012年2月15日。2009年7月4日,他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了工伤,导致肋骨骨折,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9年9月1日,公司就要求我上班,其实我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工作上不但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公司反而处处为难,并要我上夜班。后来,还单方面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江认为,公司以这样的理由将自己解雇无法接受,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23.8元。
“确实是员工不对,我们不是无缘无故地解聘他,所以公司不可能支付赔偿金。”庭审中,装饰公司辩称,公司解除与原告小江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是合法的解除行为,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被告公司还向法庭出具了员工违纪处理通知单原件1份,证明小江于2009年11月18日因抽烟被罚款100元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原件1份,证明小江上班时打瞌睡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江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生产纪律,被告装饰公司以原告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正式用工期间月工资为2500元,根据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赔偿金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