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信用社的一名老炊事员,自1981年就在信用社里做饭,中间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工资从开始几十元到现在的400元。之间填写过很多次的临时工聘用合同书!(我一次也没有亲自填写过,都是现在单位的领导填写的)2007年12月初的时候县级信用联社来通知说要解除我,并让我领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2002--2007年),以后要继续干的话就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其实就是一张纸,上面说我可以有20%的赢利,每月400元的工资)。 我觉得这样十分的不合理,干了那么多年,就这样解除我实在是不合情理!请问:我可以怎样来维护我的权益?我可以向单位提出哪些要求?先在这里谢谢律师朋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从1981年就开始在信用社工作了,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提出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给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要对以前的工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