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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强:企业不可忽视竞业限制协议
2016-01-20 48250
话说“带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而从河北来合肥维修液压油管的潘先生就深谙此道理,在徒弟想饿死师傅的时候,闹起了一场“师傅告徒弟”的官司。

    案件:徒弟跳槽成被告

    2003年春节期间,一直在合肥从事液压油管加工和维修工作的潘先生从老家带来一徒弟杨先生,算起来两人还沾亲带故,但为了慎重起见,潘先生还是和杨先生口头约定:如果杨先生熟悉液压油管的加工和维修技术后离开潘先生的经销部,则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液压油管相关的工作,并承诺在杨先生离开经销部时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当时,潘先生特意请人为这一口头约定作证,并将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录了下来。在潘先生的经销部学习了两年多后,2005年10月,杨先生不辞而别。5天后,潘先生意外地发现杨先生竟然违反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在省城芜湖路上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液压油管加工、维修店,而且将其很多老客户带走了。潘先生找来家乡人从中调解,承诺只要杨先生离开合肥他可以给1万元现金,帮助他在异地从事同样生意,但遭到杨先生的拒绝。潘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杨先生。

    审判结果:被判不得在合肥开工

    一审法院以潘先生和杨先生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自由、平等竞争的方针政策,驳回了潘先生的起诉。潘先生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液压油管维修技术和经营者的客户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

据此法院认为,潘先生和杨先生关于从业禁止的口头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与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平等就业与自由择业的权利并不相悖,遂判决杨先生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液压油管有关的工作。

    律师提醒:招人要小心,跳槽也小心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它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按国家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实施竞业限制后,单位应向受制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案例中的潘先生之所以能够赢得这场官司,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与杨先生签订了真实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且承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在高科技信息时代,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当招聘的职位有可能涉及企业的机密信息时一定要与录用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而有效保证企业的机密信息不被泄漏以致于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

    当然,与此同时,这个案例也为员工跳槽提供了一个警醒:各类人员在辞职或流动时,一定要关注自己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竞业限制的条款,一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的条款,就务必要遵守,以免自身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毁坏个人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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