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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强: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扣发全月工资?
2016-01-20 48278
【案情简介】 

    工作了几年的陈某,对电器知识比较熟悉。为了寻求进一步发展,在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陈某跳槽到了一家新的企业工作。该企业为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职能,在车间配置了一台新的机器设备,陈某负责该机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由于该机器设备比较昂贵,陈某在操作上也是格外小心。可2005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有事暂时离开了机器旁,但忘了操作要领的指示,结果造成机器的一个零部件被烧坏,损失价值高达两万多元。

    公司调查该事故后,认为机器设备毁坏的主要责任在于陈某违规操作,于是要求陈某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赔偿。陈某对此无异议,决定以扣工资的方式接受公司的赔偿要求,然而陈某在9月份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全被扣完,生活没有着落,遂多次找公司商谈,希望每月扣除工资的三分之一,以保证生活的正常开支,但公司一直未予答复。在多次请求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将公司的行为诉诸于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因陈某擅离职守,造成机器的损坏,也造成了单位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且陈某也同意从工资中扣除予以赔偿,因此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陈某认为:因其妻子是下岗工人,生活已十分困难,再加上这次事故赔偿,就像是雪上加霜。陈某希望每月扣除工资的三分之一,以保证生活的正常开支。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查明,双方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每月扣除多少工资作为赔偿未达成协议,由此引发了矛盾。公司将陈某的工资全月扣除显然不妥,因为法律对此种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

    仲裁委向公司宣传了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且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具假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每月扣除陈某工资的20%,直至扣除总金额累计2万元为止。

    【案件评析】

    劳动仲裁委做出的调解方案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集中的焦点就在于当劳动者由于个人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亦即是通过哪些方式要求劳动者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一旦劳动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时,企业应该对事件展开调查,明确双方的责任,若是由员工造成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绝不允许企业规避自身责任或转嫁责任,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此外,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处罚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要有度,扣发工资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标准的20%,扣发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陈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电器公司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即200元,电器公司至少每月应向陈某发放800元工资,如果再扣除各项社保费之类的费用,陈某拿到的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那企业就要按照规定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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