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科学与艺术》30盖烈夫
三十、授责不授权的原因之一:
这种情况本身就是用人的错误。对他不信任,不敢把权授给他,就不应该把他放在这个岗位上承担这个职责。既然已经把他放到了这个岗位上,就应该无条件地授权。授了权并不意味着下属就可以运用这个权力为所欲为,上司还掌握着监督控制的权力。当他的权力不是用于做好工作时,可以收回这个权力。
在这个问题上,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存在一个误区,即“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是在在人性的把握上存在偏差的一种用人观念。人的任何一个行动都有自己的目的和追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只是服务于他自身的目的和追求。如果他拥有了权力,若没有外在监督和控制,就不免会拿这种权力进行私人交易。所以根据人性的这一特点就决定了用人必须“疑”,“疑人”也必须用。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人授予了权力,也必须以他进行监督控制,以防他把所获得的权力用于工作职责之外的私下交易。对于存在缺点和不敢充分信任的人,也必须授予权力,前提是只要他能够做好这一工作。因为授出了权力,仍然可以对他使用权力的方向、方式、方法进行监督和控制。
没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或者权力运用人对运用权力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不了责任,就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是你的儿子也不例外,因为儿子也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追求。在父子和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中,儿子采购吃回扣、老婆管钱藏存折的例子就是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