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科学与艺术》23盖烈夫
二十三、人事权授予的层次
(一)人事任用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直接上司,但其裁定权却只能授给隔级上司,最后裁决权要授给隔级上司的上司。否则有可能造成武大郎开店的后果,把优秀人才挤出单位、部门。
(二)人事罢免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直接上司,但其裁定权却只能授给隔级上司,最后裁决权要授给隔级上司的上司。理由同上。
(三)人员指挥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隔级上司,但其裁定权却只能授给直接上司。越级指挥往往会带来很多组织运行上的混乱。下一节还要讨论这一问题。
(四)人事考核实施权可授给岗位角色本人,其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同事,但其裁定权却只能授给直接上司,最后裁决权要授给隔级上司。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全面。
(五)人员给薪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直接上司,但其裁定权却只能授给隔级上司,最后裁决权只能留给企业最高管理层。否则就无法实现内部协调。
(六)人员奖惩建议权可授给岗位角色的同事,但其实施权却只能授给直接上司,最后裁决权要授给隔级上司。这是保证公正和公平所必需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