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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一名超市员工索要加班费的维权路
2016-01-20 24416

一起超市员工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仲裁,引出了状告郑州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也引出了没有加班费的“不定时工作制”。冯益很纳闷:“我的工作明明是定时的,每天上班都要签到,也无法按自己意愿随意离开单位,人社局怎么会批准超市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一气之下”索要加班费

34岁的冯益向老东家索要加班费已经8个月,因为老东家做得太“绝情”。去年8月,他在郑州一超市北环店工作8年后被开除,让他一提起来就气愤不已。

8年前,有3年超市工作经验的冯益成功应聘上该店的培训主管职位。8年间,他从培训主管升至食品处处长。但是,去年8月的一次“事故”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当时,该超市例行查货盘点时发现冷鲜部门货物月损耗过大,达15万元,且被上海总部检查发现。冷鲜部3人因给公司造成损失被解雇,冯益身为负责商品的陈列、订货和出样的食品处处长承担连带责任,被一并开除。

冯益说,损耗是超市的常见现象,损耗原因不明是防损部没有尽到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自己部门造成的损失,“把我们都开除太不公平了”。

不定时工作制“拦路”

工作8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东家的“绝情”让冯益决定索要加班费。但是,仲裁和官司屡屡失败。

2013年10月,他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加班费。仲裁委不予支持,理由是他与原单位签订的“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没有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需劳动部门实地考察审核,听取工会意见,没有工会的话需召开员工代表座谈会,然后才能批复。冯益说,超市没有工会组织,8年里只开过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没有提“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也没任何提议表决。

于是,2013年11月14日,冯益将超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理由是违规审批,侵害合法权益。今年2月21日,法院审理认为,郑州人社局有审批的法定权限且超市向其提供了审批申请,因此人社局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冯益的起诉。

冯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4月8日,此案的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如今,尚无判决结果。

天天签到上班

怎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虽然冯益与超市2009年底所签合同已经标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冯益说这次打官司时才明白这个词的意思。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冯益说,他在超市工作时上班早下班晚。每天早上7点半上班至中午12点、下午2点上到晚上7点,“周末客流量大,会在晚8点后下班。逢盘点、领导检查等,要工作到夜里11点多甚至更晚”。

他说,自己在超市有非常严格的上班时间和固定场所。每天上班需按时签到,“迟到了领导会给你打电话,按照店长风格不同,有的会批评你,有的会罚款。下班时,要么按规定时间下班,要么延后下班,没有提前下班一说。”

冯益的原同事、同为管理层的冷鲜部主管刘杰说:“在超市工作加班是常事,可从来没有加班费。”该店导购员小李说,春节她加班一个月却没加班费,只是卖出去的东西提成高了一些,“五一”、“十一”从没见过三倍工资。

本文转自网易新闻

 

 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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