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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梁伟权老师在羊城晚报发表了关于《集体工资变更宜“逐年约定”》的文章
2016-01-20 41278
  201310月15日,梁伟权老师在羊城晚报上发表了关于《集体工资变更宜“逐年约定”》的文章。具体的内容如下:

报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这对企业界和劳工界来说都是一件大事。

笔者认为该《草案》有两个亮点值得一说。

首先,这项立法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广东生产型企业众多,许多老板向来只顾赚钱,工会建设滞后于北方地区,工资集体协商更是困难重重。近年来,由于工资与工作量不成正比、薪酬体系普遍落后,珠三角一些地方出现了“普工荒”。《草案》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在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同时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福利待遇等。这就从法律上支持了员工每年都有要求“涨工资”的权利。

这对员工来说无疑是一颗定心丸。他们减少了对通膨的担忧,也有了“收入逐年增加”的信心。对企业来说,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尤其是生产型企业,一线员工对收入的满意程度直接影响到“集体跳槽”等问题。

其二,《草案》还提出,员工或企业一方均有权提议集体协商,一旦提出要求,对方都必须在20日内出具书面回复,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不要以为这20天“答复期限”只是“例牌规定”,它其实为解决劳资矛盾提供了法定的缓冲期。在“普工荒”的大背景下,员工抗议工资低的最直接方式是怠工甚至罢工,在此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管理者对于一线员工的怠工罢工行为往往束手无策。《草案》规定了20天的“书面答复期限”,可减少员工因企业不及时答复而即时引发集体罢工,在给员工情绪一个冷却期的同时,也给了企业一个解决问题的缓冲期。

但值得提醒的是,《草案》从法律上支持了劳动者要求集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应避免陷企业于被动。如果劳资双方约定集体工资更变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上调,期限3年”,但企业的经营状况难以准确预测,假如该企业第二年效益不好,无法负担集体工资更变后必须执行的工资标准,那么,就会对企业经济和员工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经营可能出现恶性循环甚至倒闭,不利于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收入稳定增长。另外,各地人社部门每年都会公布当地最低工资,如果劳资双方约定集体工资每年都要加的话,部分企业将先于这个时间提高其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水平,这也会给珠三角不少企业增添了压力。

笔者建议,在变更集体工资内容时,必须深入分析、了解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且规定“逐年约定”,而非“一定三年”,这样既能尽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也兼顾企业的经营实际。(作者知名劳资问题解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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