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市场上定做了一套家具,因家具公司未能及时送货,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家具公司退还货款6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刘先生诉称,2010年6月,他与美丽家居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定做橱柜一套。后美丽家居设计师到刘先生家进行了测量,收取了预付款6000元。2012年8月,他要求美丽家居送货,被拒绝。刘先生投诉至消协,但经消协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美丽家居辩称,其销售的是定制产品,不能退货。在2010年6月底已将产品做成并通知刘先生送货安装,其拒绝。以后又与刘先生联系送货,刘先生均表示不收。后因“7.21”暴雨水泡,刘先生的橱柜已不可用。2012年8月,公司去刘先生家里重新测量并设计,并适当收取材料费,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后公司也将橱柜泡了导致不能使用的情节告知了刘先生。故不同意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刘先生交纳预付款后,美丽家居应按约完成橱柜的制作与交付。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双方协商,如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收货或者送货。根据证据,不能证明美丽家居完成了橱柜的制作,亦不能证明美丽家居在2011年6月前多次通知原告收货,故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