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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消费税改革不能总盯着一处
2016-01-20 8906
消费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近期内某种消费税的连续上调还是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显然,过于频繁的“命令式”大幅度税率上调已经让公众对意愿良好的消费税税改政策产生了误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确实都出乎市场预料;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近期的消费税改革太过于盯着特定消费品了。
在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中,消费税改革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在营改增所释放的巨大减税效应下,通过消费税改革的增税效应以平衡财政收入,即实现“有增有减”;二是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需求,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初步测算,全国2014年营改增的减税规模在1700亿元左右,而仅某消费品这三次税率上调,全国消费税一年至少增加1500亿元,减税额与增税额大致能相抵。
在中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和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的情形下,政府显然急于利用某消费品价格连续下跌的时间窗口来加速推进消费税改革的第一步,即调高部分产品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其一,利用该消费品国际价格持续走低的机会实现“加税不加价”,以减少改革阻力和民众的增税“疼痛感”;其二,快速筹集财政收入。虽然2014年全国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扣减出口退税),但其8.8%的年增幅却已是连续两年跌入个位数,考虑到今后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刚性支出,政府有本能的增税动力。
但这样做的坏处也有两个:一是影响了市场的“自动修复”。一般来讲,在经济复苏低迷期,作为生产资料的原材料也会进入降价周期,原材料成本的下降会带来企业利润的增加,从而促进经济复苏,然后再反过来拉动原材料价格上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自动修复”过程。表面上看,“加税不加价”不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其实质上仍然会侵蚀企业本应到手的“额外利润”,这时,政府的介入就破坏了市场的“自动修复”过程,会延迟经济复苏。二是容易造成民众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税改就是增税,有些人认为政府想加税就加税,想加几次就加几次,想啥时候加就啥时候加,有点过于“任性”。
其实,中国的消费税改革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调高税率;二是扩大征税范围;三是减税(包括调低税率和缩小增税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消费税本税种范围内,也存在“有增有减”。只是现在增税这一步先行了,而且步伐还有点大,所以出现了争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按照课征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有限型消费税就是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的少数商品(比如烟、酒等)额外开征消费税,美国、中国、英国等国家都是采用这种类型。延伸型消费税几乎等同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很广,日本就采用这种类型。而中间型消费税介于两者之间。目前中国的消费税有14个税目、25个征税项目,下一步有向中间型过渡的趋势。比如,将私人飞机、特定类型电池、高档娱乐项目、高档艺术品、高档时装、高档皮具等奢侈型消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相比较而言,对高收入人群的奢侈品消费征税比对大众性消费品征税既能减少征税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而中国的现状是,消费税主要来自于大众性消费品,比如烟酒、化妆品、汽车。对大众性商品征消费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消费同一件商品所含的税是一样的,但由于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相对税负出现了差异,高收入阶层相对税负反而较低,这是有违消费税设计初衷的。所以,中国现在急需的是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不是一味调高某些大众消费品的税率。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既包括调增,也包括调减,消费税增税的同时,减税改革也理应同步推进。比如,对酒精、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生活必需品应该及早停止征收消费税。增税增得那么快,增得那么频,减税却迟迟不见动静,总归有点不太好。
从中国税制改革的全局看,消费税改革的增税效应不可回避,但十八大决定文件中说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应该是一个整体,如果过度着眼于单兵突进地调高某种消费品的税率,这种片段式的税改自然容易遭民众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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