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华评说《医药代表管理规定》(3)
黄德华
该草案“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医药代表的行为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保证医药代表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医药代表应当全面掌握医学、药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黄德华认为这种描述只说明药企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是否合法负责任,没有说明药企对医药代表宣传药物的信息是否负责任。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医药代表的行为与宣传的内容负法律责任。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医药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保证医药代表遵守法律与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则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药物宣传活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医药代表的医药学等专业知识培训,保证医药代表的宣传内容符合科学伦理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
该草案“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业务活动。”
黄德华认为医药代表进行登记管理确实很重要,但是这条规定很难实施。1999年很多省市实施过,但一年半载后就没有声音了。工程量巨大,成本过高。同时没有明确审核登记是医药代表自身行为还是药企行为。建议改成“医药代表实行登记制度,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到卫生部药监局市场司医药代表管理处为其医药代表进行登记。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到卫生部药监局市场司医药代表管理处更新登记记录。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医药代表的登记负有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