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华评说《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2009-4-10 全球品牌网 黄德华
在医药经济报上看到一篇《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对药企的影响,才发觉卫生部在2008年10月28日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稿。立即通过网络搜索,好不容易搜索到全文。看过全文后,作为医药资深人士与医生良伴的提倡者,深受鼓舞!美国也正在为医药代表的行为立法,使医药代表的工作走上真正“宣药疗疾,救夭伤人命”的大道,而不是医疗腐败的推动者。我国卫生部【2008】27号的《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虽然不是法律,属于部门规则,但对于医药健康发展尤其是医药代表正确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该草案中的“第7、8、9、10、11、12、13、14、15、16、17条”非常好,对于医药代表的行为给予很好的约束,明确清晰,很有操作性。因为这些规定规范了医药代表的宣药流程、宣药形式、宣药内容,明确了宣药费用和药品捐赠等的处理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医药代表再也不能送钱、送礼、陪喝、陪唱、陪玩了,医药代表只能送药品的信息,尤其是药品的药物治疗学知识。医药代表再也不允许从事药品的购销活动,这些规定的执行将对提高医德医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将促使药企的营销模式走向专业化与学术化。药企要在规定正式出台之前,及时调整销售组织结构。建立药品商务队伍与医药代表队伍,并采取专业与学术的营销模式,彻底放弃带金销售模式。
黄德华根据自已13年多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对这个规定的草案提些修改建议,为造福我国的黎民百姓尽点力量!这个规定有个致命的缺陷:试图通过医疗机构组织的自我强化管理,通过扩大医疗机构的权利,来解决医药代表行贿与医生受贿问题。如果自我强化管理是有效途径,那世界上早就无腐败可反了。把合法宣药与廉洁行医的希望寄托在相关组织的自律,那是极为危险的,只能是结果与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