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医药代表教育与监管的思考(1)
黄德华
针对医生进行药品推广的专业医药代表制,在国外已经成为医药营销的主流模式。1988年以后,这种营销模式被“三资”企业相继引入国内。经过多年的医药行业的实践和研究,黄德华认为,我国目前对医药代表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了一些严重问题:
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是促销、销售行为极不规范;
三是直接参与商业贿赂;
四是存在“医药代表的代表”等混乱状况。
五把医药代表等同于药品销售代表,混淆了固有商与牵连商的区别。
如此医药营销队伍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范围,危害到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到群众的用药安全,并不断抬高愈来愈不堪重负的医疗费用。
黄德华认为,理论上,医药代表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职业,他以播药济世为历史使命。在售前起到传播药品知识的“布道”作用,在售后起到药品处方释疑的“技术服务”作用。
药品非日常商品,仅通过广告或药品宣传册的简单介绍,无法完整而清楚地传达所有信息及其正确的使用方法,而且在药学与医学日益分开的时代,很多临床医生对层出不穷的新药也缺乏了解,不清楚这些药品在临床上的使用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因此,黄德华认为,医药代表的职责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新药,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搜集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反馈医药企业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