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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芳:企业家犯罪七宗“最”
2016-01-20 42261
企业家犯罪七宗“最”文/交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专家谭小芳 前言: 2010年年初,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刊出“201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媒体界第一次做出企业家“另类”排行榜,报告甫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引发企业家群体和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识之士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纵深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并引发法学研究者对企业家犯罪这一日趋严峻问题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出现了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甚至是企业家对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罕有问津,学界对此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 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 了解到,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包括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等在内,以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52.59岁,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45.67岁。 根据报告显示,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 一大批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33年来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老百姓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尊敬和关注。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为攫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从而锒铛入狱。 近十多年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家犯罪现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犯罪的危害层面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 表示,企业家犯罪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有的企业家犯罪被抓,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也有部分企业家犯罪落马,则颇有点“悲壮”的味道,令人心痛。 回顾一些案例,许多企业家原本完全可以避免违法犯罪,或者即使违法犯罪,也不至于如此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针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分析和研究,揭示企业家犯罪的根源和规律,提出预防和防范企业家犯罪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其他企业家重蹈覆辙,为那些正在创业或谋划发展的企业家提出必要的法律提示。具体来说,谭老师提出了以下7点: 1、摆正自己位置 首先,要摆正自己位置。一些国企企业家,经营管理着成千上万乃至数亿、数十亿的资产,天天与天文数字的巨款打交道。如果拿这些自己经手的天文数字的资产或资金与企业家个人的合法所得或个人资产、家庭资产来相比的话,那么个人所得和个人资产实在是微不足道。 面对这种巨大差异的对比,作为国企企业家,必须时时提醒自己,自己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而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自己是受国家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是企业的真正意义上的“老板”。国企企业家应区分清楚自己的职务和身份,不要盲目地与民营企业家攀比,与民营企业家比身价。 2、完善国资管理 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罪名来看,罪名集中度相当高,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几个罪名上,这也说明了国企企业家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都非常相似。追溯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根源,除了企业家本人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之外,客观方面国有企业决策机制不够完善、资金管理不够严密、监督制约不够到位等因素,也为国企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前提条件。 3、培养法律思维 企业家都离不开与金钱打交道,所以许多企业家都有着比较强烈的金钱意识,有着非常敏锐的经济头脑。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人学习和成长的时代,既缺乏法律教育,又缺乏法律实践,所以他们大都也缺乏法律意识,更不可能以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和判断问题。在法治社会,法律既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约束公民行为规范的准则。无论从政也好,经商也好,工作也好,学习也好,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全民都必须提高法律意识。 4、传统道德原则 个别企业家虽然不懂法,但他不可能不懂得传统伦理、道德和观念,不至于分不清真、善、美和假、恶、丑。事实上,我国已经把许多传统道德和商业规范都作为法律原则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如《民法通则》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等为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等为原则;《公司法》规定了“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等为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为原则…… 5、健全法务机构 作为企业家应该意识到,当企业走向规模化之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务,而且企业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企业和企业家都必须对之承当相应的责任。企业家应当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并且要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前置,即在策划、决策、工作开展之前就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做好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工作,而不应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置于事后,只在企业发生了法律问题之后才交给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去处理。企业家应养成事前咨询法律问题的习惯,尽力将法律纠纷或者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6、慎重“创新”经营 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7、推行法制化管理 如果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那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也就是法制化管理制度,谭小芳老师表示,企业法制化管理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企业和企业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避免企业和企业家受到刑事追究,保证企业始终行进在合法的轨道上,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二就是按照法治的精神和要求规范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核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决策,采用多数表决制;二是决策过程制度化、程序化,不为任何人的个人意志所左右。 谈了很多关于防范企业家犯罪的内容,但我们同时也要意识到,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还不能为国有企业家衡定人力资源价值。这常常使得国有企业家的收入问题与是否贪污、是否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冲突。1997年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一案就发生过剧烈的争论。从法律讲,厘定褚时健贪污是很容易的,但计算褚时健对红塔集团的人力资源价值,却从来没有认真地、从可操作的角度做过。而对比褚时健,同样是大型公众公司的美国GE(GE的股权极为分散,通常被视为是美国的国有公司;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只要上市了基本就是公众公司)给韦尔奇的报酬,却体现了一个伟大企业家应有的市场交易出来的人力资源价值。 虽然我个人也是一位民营企业家,但我还是强调: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企业家,除加以法律制裁外,还应该给予严厉的压倒性经济制裁;对于那些可以救药的违规人物或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赎罪措施,令其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预防为先,要在制度上继续防止权钱交易,加强舆论监督,避免企业家沦陷和犯罪——这需要一整套必要的长效机制进行保障和规范。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到,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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