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中国人缺少的是一种执着、一种敬业、一种严谨、一种细致、一种忠诚、一种责任感、一种高执行力、一种高团队主义,尤其是一种强烈的自我罪责意识,一种强烈的责任耻辱意识。在我看来,人生最大的耻辱莫过于推卸责任,恰恰这一点是大多数中国人的共性。
德国社会是一个以制度和法律为根本取向的社会,中国社会是一个以感情和道德为根本取向的社会,中国社会缺乏对法律和制度的遵守,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德国的文明和强大获益于日尔曼民族对法律规则笃信与遵守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人可以在短期内遵守所有规则,也可以在长期内遵守某一项规则,但却无法在长时期内遵守所有规则,但德国人可以在长时期内遵守所有规则,这就是两国社会的最大差别。
在中国社会中, “做人”只是行为正派、光明磊落、品德高尚,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并不会因为你光明磊落就会有大量的人真心实意地支持你。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决定人们态度的并不仅仅是事理层面的是非黑白、曲直对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感情。故, “做事”之前,必须首先学会“做人”。“做人”在先,“做事”在后。为了“做事”,首先就必须“做人”。这样做虽然很累,但这却是中国特色,是中国的国情。至少在一百年内无法改变。
在人类社会中,有一个不成文的自然法则,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是人类一切法律和道德的根本来源。它汇集了人类一切正义的行为标准和价值规范,为人类提供了一套评判是非的价值标准。它有两大原则:一是道德原则,一是理性原则。
任何组织体系及体系中的人员都是保守的,无论是企业、政府机关、军队、政党、宗教组织还是社会团体,哪怕是旨在开放思想和传输知识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形成某种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者控制着组织中一定的资源和权力。当进行资源重组和权力重新分配,会导致原有权力和所控制资源的丧失,这样必然引起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这是是人类社会一切社会组织的天性,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