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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与资本运作实战策划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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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朱耿洲博士在厦门大学讲学实录
2016-01-20 63924
给资金链断裂者的11个忠告-9月9日朱耿洲博士在厦门大学讲学实录 第27个教师节及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我国著名融资策划专家、在包括清华大学等多个名校的企业总裁课程上担任主讲的朱耿洲博士,于2011年9月9、10日两天,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EDP中心举办的 “国际资本运作总裁班”激情讲学,100多名厦门当地学员参加了课程学习,学员包括当地政府官员、大型国有企业老总、大型民营企业老总、银行行长,及国税地税领导、投资公司老总、律师等,学员们均感到收获巨大。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资本运作总裁班”,是基于现代公司企业的具体特点,开设的一整套具有针对性的短期强化课程,旨在满足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对时间较短、针对性较强的管理课程的学习需要。 据悉,EDP中心将充分发挥厦大经济学科的国际化等独特的优势,基于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整合学院各类资源,使学员邂逅蜚声国内外的名家巨匠以及资本市场高管,与大师们“零距离”接触并分享他们的知识,激发学员的智慧,提高学员的事业,同时促进该校经济学科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朱耿洲博士此次应邀讲学,主要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现状作了客观深入的剖析,对未来企业融资策划的思路与观念进行了系统展望,并重点就与当地中小企业相适应的融资渠道与方法,进行系统性、案例化的演讲,给与课学员一把把开启融资之门的金钥匙,对学员拓展融资渠道、更新融资观念、活跃融资思维等,起到非常积极作用。 对于学员现场提出的关于当前国内民间融资问题多多,比如厦门融典担保陷入高达37亿高利融资风险案和当前温州民企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大量跑路的现象,及如何正视与解决之道问题,朱博士结合多年从事金融律师及此方面实践研究工作经验体会,特别谈了自己的观点:“资金链断裂千万别‘走佬’”,并对陷入困境的借款人,给出了具体的11点忠告: 1、资金链断裂时千万别跑路‘走佬’!如果所借资金用于生产,无法归还,属正常债务纠纷,大不了破产。破产虽然不好听和难捱,但属一个企业家正当承担责任的方式,破产清算后无法偿还的债务依法无需再还; 2、如所借资金为高利贷,按照法律超过法定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跟放贷者协商降息减息延期归还; 3、对于采用人身威胁或用暴力收贷无需惧怕,可向其表明违法收贷将承担更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逼债威胁到人身安全可主动报警求助,将案情向警方备案,在受威胁时借助警方保护。一般来说,大部分放贷者都是普通老百姓,是不想搞出人命自己承担法律风险的。威胁说些狠话是为了收债,真的无偿还能力陪些好话是可以缓缓期限的; 4、万一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用跑!大不了判上几年,几年后咬咬牙出来又是条好汉,是有可能东山再起的!如果跑路,就有可能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跑路了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跑路后给抓回后,以此罪判刑,最高可能判死刑,非常不划算! 5、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在于向非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且主要是用于放贷牟利,如向特定的人借款且用于生产经营,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无需承担上述罪责的; 6、集资诈骗的关健在于有诈骗的故意,如无诈骗故意且无肆意挥霍的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不跑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清理和偿还存款和债务,有多少还多少,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 7、民间借贷中,如果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转手放贷,本身有可能涉及非法转贷或骗贷的法律风险,放贷人也应注意,别逼债太甚,否则搞大了自己未必有着数; 8、债务人如还不了钱时,但如果其它人欠自己有债务,是可以跟债权人商量转让债权来对冲债务的;但转让债务需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只需告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债务人是否同意; 9、如果债务到期后两年对方无主张权利或不能证明曾要求还债,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10、企业借债个人无提供担保的,老板是无需用个人财产来归还的,但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且资本金足额且到位; 11、股东将公司股份合法转让后,是无需再承担公司还款的责任的;转让后破产,法律上是与己无关的,此谓金蝉脱壳•••• 当今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很多,或有还有许多合法逃债的机会!“但一个暂时失败的经营者,勇于承担还款责任,不逃避跑路,承担一个诚信企业家应当承担经营失败的结果,铮铮铁骨,虽败犹荣,是定有机会东山再起,再创伟业的!”朱耿洲博士最后强调说。 两天的课程,热点问题解析深入浅出,融资知识实战实用、案例精彩丰富、观念开阔独特、语言幽默风趣,使近乎枯燥的金融类课程变得轻松活泼,学员也感到张弛自如,掌声不断。课堂在愉悦的掌声和对未来破解融资难美好希望的憧憬中结束。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全国大巡讲总第4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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