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宏宇公司问:国外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国内企业在支付佣金时要代扣代缴哪些税
对宏宇公司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的支付国外公司在国外为本公司提供的劳务,而国外公司在国内又无任何机构的,不需要为其代缴营业税,而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所以得代扣营业税。
如果国外提供劳务是个人的,则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来还要为国外公司代扣企业所得税,但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据此原则性理解,尽管劳务的支付地在中国,但只要发生地在国外,还应理解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不需要代扣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除劳务以外的收入支付地在国内,则需要代扣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