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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人:消失的货物破损证明
2016-01-20 12923

消失的货物破损证明

小陈是某公司的资深采购员,本年度,公司和某新增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交货周期为三十天;并约定货物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后,经双方验证,若货物中存在破损或品质等问题,不能正常用于生产,采购方不负责该批破损货物的款项。

小陈根据公司采购生产计划下达了第一次的采购订单,一个月后,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送货至公司指定地点,并通知小陈进行货物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小陈发现,货物由于包装不当,运输过程中造成10%货物破损。经双方验证,该批货物不能正常用于生产,因此,供方人员给小陈出具了货物破损证明,由双方签字确认,其他货物正常进仓。

在后续办理请款申请,由于货物发生损坏,需提供货物破损证明等资料。但小陈发现该证明遗失了,小陈害怕承担相关责任,考虑对方没有证据证明他签过货物破损证明,因此,小陈坚决不承认对方有开具该证明,并否认双方签字确认。

供应商要求采购方按合同要求付清货款,并要求提供货物破损证明,作为不能全部货款付清的证明,但采购方因该证明的遗失,不能提供证据,但如全部货款付清,又会造成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坚决不肯打款至供应方,由于双方公司均不能提供实质证据证实货物到达采购方收货地点时,货物是否全部正常,因此,供应商把采购方告上了法庭,要求采购方全额付款。

在公司行政部门调查该时间期间,当时在货物交收现场的有关人员私下称,有见过小陈在货物破损证明上签字并收取保存,但小陈仍坚决否认。就这个事情,公司相关领导约谈小陈,称虽然公司有着非常严厉的处罚条例,但小陈如把遗失的证明交出,可免除小陈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损失的补偿,公司为此可以网开一面。

小陈在约谈后,回到自己办公室,偶然在办公桌的抽屉中,发现了遗失的货物破损证明,小陈左思右想,是否应该交出来呢?如把这个证明提供给公司,后果是什么呢?如果不交,又该怎么办呢?

 

讨论:

1. 在这个案子中,公司的管理有哪些漏洞?应该如何防止?

2. 采购员如何防止类似事件?

3. 公司应该如何有效处理采购员的问题?

 

点评:

开始讨论这个案例时,会有一个悖论:如果公司要处理这个员工,这个员工就绝对不会将单据交出了,公司会蒙受巨大的损失;但如同行政部门的声称,拿出了了不处理员工,那么今后的其他员工犯错误是否只要拿捏住公司的软肋,就可以要挟公司呢?这个先例可不可以开这个口子,会不会后患无穷呢?如果是先将采购员的单据骗出来,在惩罚他,这可以解决前面的悖论。但公司对于其他员工的信用何在?今后还有谁相信公司呢?

从泰勒的科学管理开始,企业家学会了转嫁产品生产责任风险的办法,管理者都不愿承担因员工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而把这种责任转嫁到工人头上。这种兴起于19世纪铁路大发展时期的管理方法曾被称做““抓罪犯”“。

在戴明看来,这种“抓罪犯”的管理同现代管理思想背道而驰,是一种“颠倒黑白”的错误理念。这种管理模式对提高企业效率和产品质量都无济于事,而且只会增加成本。实际上,任何问题,当发现时,就已经产生了损失。尽管这种损失可以让员工承担,但员工收入的降低,以及他们受到惩罚的失落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是一种更大的损失。况且,这种“抓罪犯”的举措,隐含的假设前提是把所有问题都归罪于员工,而同管理者和企业系统无关。事实上,大量的质量问题属于“系统错误”(指不是员工个人错误而是生产系统本身的错误,具体例证可以见红珠实验和漏斗实验),把这种由于制度和工序的错误归责于员工,是打错了板子。

上面的阐述来自于戴明的“管理十四要点”,即他为经理人在质量管理中提出的十四点建议。戴明认为,管理的十四要点是美国工业转型的基石,也是日本高层管理者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懈努力的方向。不论公司大小,不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甚至不论是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用上这十四要点。创造一个改善产品与服务的持续不变的目的,也对于这个案例最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单据的保管不当,是由于公司的管理系统和流程的问题,而不能归罪于采购员的不小心,如果不改进,公司的票据管理流程,类似的事件还会发生的。管理者的态度和公司的流程是解开这个悖论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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