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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中求:生存与毁灭(1896—1911)沉疴难起(2)
2016-01-20 62167
文章导读:经历了义和团的重大挫折之后,帝国的统治者的思维稍稍地有了一些理性的回归。在重重的压力之下,他们认识到,与其坐等孙文们通过暴力手段将皇权颠覆,不如循康、梁之道,再度变法。 吴樾的暗杀行动,只不过让出洋考察有了稍稍地延迟而已。年底,经过重组的考察团,仍然从北京前门火车站出发。这一次,朝廷选择了能干的袁世凯负责安全保卫。由户部侍郎戴鸿慈、湖南巡抚端方率领,包括正式团员33人、各省选派考察人员4人、赴美留学生11人、听差2人、杂役4人、剃头匠1人的第一路考察团,于12月9日,乘美国太平洋邮船公司的巨型邮轮“西伯利亚”号,从上海吴淞口放洋。 明年1月14日,由载泽、尚其亨、李盛铎率领的第二路考察团,乘法国轮船公司的“克利刀连”号,驶入茫茫大海。饶有意味的是,他们出发的时候,帝国各大城市一场声势浩大的抵制洋货运动正在掀起,在出洋地上海,愤怒的人们甚至烧毁了美国驻上海领事的汽车。 拖著长长辫子的两大考察团,在外国人好奇的目光中,花了大半年的时间,完成了欧、美、日等十数个国家的旅行。在这些实行宪政的国家里,他们看到了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为了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真诚沟通,看到了君主和议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看到了议员之间只为公理之明而不为意气所用的争执……这一切,令他们在耳目一新之余,思想也受到强大的冲击。 他们还分别考察了国外的一些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诸如政府、邮局、铸币局等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监狱、疯人院等管制另类人群的机构,美术院、博物馆、学校等文化教育机构。他们也充分享受了西方的文明生活,便利的通讯手段,先进的交通工具,新鲜完备的娱乐设施,这一切都让他们处于亢奋之中。当然,像被宾馆的旋转门所困之类的狼狈事,也时有发生。 1906年夏秋之际,两批出洋大臣先后回到中国。他们向朝廷递交的考察报告,是在朝廷通缉犯梁启超和另外一些热衷于君主立宪的笔杆子帮助下完成的。在力数了立宪的好处之后,他们正式向朝廷提出了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他们认为,立宪利于君,利于民,但不利于官。我国的贫弱根本原因在专制,若想富强,只有采用立宪政体。但是,他们也提出,眼下还不是颁布宪法的时候,因为中国的制度与立宪制度相去太远,贸然仿行,国事将更加混乱。只有仿照日本,先下定国是之诏,而后预定立宪之年,使官员和人民预为准备。 西太后被出洋大臣说服,最终下定了立宪的决心。1906年9月1日,朝廷发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在这个洋洋数千言的上谕中,首先强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次者明确通过立宪“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最后指出先从制度改革、广兴教育入手,等取得成效之后,再行宪政。 当日的《申报》记述了上谕公布之后中国的喜悦: 人们奔走相庆,破涕为笑,莫不额手相庆曰:中国立宪矣,转弱为强,萌芽于此(注:《申报》1906年9月16日。) 演说家们更是激情充沛: 我中国以四五千年破坏旧船,当此过渡时代,列强之岛石纵横,外交之风波险恶,天昏地暗,民智未开,莫辨东西,不见口岸。何幸一道光明从海而生,立宪上谕从天而降,试问凡我同舟,何等庆幸!(注:《马相伯观察演说词》《时报》1906年9月18日) 各式庆祝会在多个地方召开,到处张灯结彩,敲锣打鼓。北京最为热闹,商务印书馆、公慎书局、江西学堂、部分报馆和阅报社,高悬国庆贺,各学堂万余师生齐集京师大学堂,举行庆贺典礼。天津、江苏、南京、无锡、常州、扬州、镇江、松江等地都举行了类似的立宪庆贺会。 举国上下的欢腾似乎告诉人们,只要一纸上谕,立宪即告完成。但是,接下来的事实表明,这种近乎狂热的激动,并没有任何理由。 最令人沮丧的是立宪的预备期一再延长,1908年8月,西太后临死之前,才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比这个王朝的寿命还多了6年。 预备立宪重要内容之一的官制改革,在中央一层就遇到了极大的阻力,满族权贵与主持这项改革的袁世凯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甚至于宫中的太监都被八旗子弟们煽动起来,日夜于老佛爷面前哭闹。最后,袁世凯只得妥协,官制改革遂不了了之。 各省成立的咨议局倒是具有代议机构性质,但进入这个全新机构的成员有严格的年龄、财富和教育程度的限制。而且,地方大员,尤其是督抚大人们,对这样一个束缚他们手脚的机构,普遍持消极态度,咨议章程只见颁布,而不见执行,咨议局徒有其名并无其实。中央一级的代议机构——资政院——的筹备更是步履维艰,直至武昌起义爆发,这个在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上,完全受制于朝廷而毫无实际权力的御用机构,甚至连通过议项的鼓掌、举手都没有学会,只不过稀稀拉拉地开过两三次形式上的会议,根本无政可资。 与上述预备立宪的举措相比较,作为宪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修订,则显得扎实一些。 1908年8月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日本宪法的翻版, 虽不能算作正式宪法,但确定了制定宪法的根本准则。但它把“君上大权”作为正文,而把“臣民权利义务”作为附录。这样的结构形式,说明它的重心还是在于维护君权。虽然在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的规定,但同时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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