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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胜:银行管理培训专家讲师:陈德胜老师--新公司法下商业银行公司关联交易与管理解码
2024-08-27 1537
对象
公司治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精英骨干
目的
通过学习,帮助学员对新公司法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管理形成初步认识和深刻理解,务实提升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管理能力和水平。
内容


《新公司法下商业银行公司关联交易与管理解码》

陈德胜 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专家

课程背景: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利义务、董监高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大幅调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重,对董监高履行职务时产生了一些影响,增加了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面临的法律风险。《公司法(2023修订)》要求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均需履行报告和审议义务,但是不同于普通企业,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频率更加复杂和频繁,《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目前仅要求达到一定金额比例的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逐笔披露义务,其余一般关联交易则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程序,如按照《公司法(2023修订)》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管理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为此,本课程对新公司法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管理进行深度解码,为公司治理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借鉴。

授课老师近30年的经济金融管理理论政策学习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证券基金银行从业资格,逻辑严谨,思路清晰;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与实务分析相结合,通俗易懂。

课程收益:

通过学习,帮助学员对新公司法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管理形成初步认识和深刻理解,务实提升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与管理能力和水平。

课程对象:

公司治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精英骨干

课程时间:

1天,6小时/天

课程方式:

主题讲授+视频欣赏+情景模拟+案例研讨+学员分享+落地工具+头脑风暴

课程大纲:

一、关联交易与管理通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如何准确认定关联方

(三)一些特殊及容易被忽视的关联人认定办法

(四)如何正确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如何编写一份完善的关联交易公告

(六)监管层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重点

(七)如何对关联交易进行日常管理

(八)相关概念界定

1控制

2持有

3重大影响

4共同控制

5控股股东

6控股子公司

7实际控制人

8集团客户

9一致行动人

10最终受益人

11内部工作人员

12关联关系

13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14书面协议

15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

1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2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

案例: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1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

2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

3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

案例: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

1信用评估

2资产评估

3法律服务

4咨询服务

5信息服务

6审计服务

7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

8财产租赁

9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1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案例:

三、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案例:

(二)一般关联交易

案例:

四、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案例:

五、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规定、计算与管理

案例:

六、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案例:

(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案例:

(三)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案例:

(四)责令改正,包括以下措施:

1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2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4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5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案例: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处罚措施

1责令改正;

2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3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

4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案例:

七、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三)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四)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

(五)任职关联报告

(六)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七)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

(八)订立书面协议

(九)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

(十)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不超过三年。

(十二)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

(十三)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十四)问责情况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十五)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案例:

八、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二)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重大关联交易;

2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3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三)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四)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五)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1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3定价政策。

4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6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7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2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3活期存款业务;

4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

5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6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七)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案例:

九、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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