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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筹备组负责人、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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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欲晓:北邮教授李欲晓:未成年人网络权利保护应受到关注
2017-05-22 1370

另外,未成年人应该是在特殊保护和有限保护的范围当中。网络空间的权利是未成年人法律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受到特殊保护,而这样的特殊保护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予以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这里面也考虑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里面所涉及到的网络信息隐私的保护,平等使用网络、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都是必要的。此外我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里面需要面向未成年人建立起来网络有害信息的禁止制度,要保证在网络空间当中面向我们的未来,面向民族的未来,面向他们适合的网络环境。  各个主体应该在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保护当中,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家庭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包括学校作为多种层面义务承担者。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网络服务业者和社会组织应该在这里面都承担各自的义务。从家庭来讲网络方面要行使他的网络监护权,另外从学校来讲,要明确学校的保护地位,也要明确学校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承担的教育和对于教师的能力培养和相应的自律性的要求,以及明确相关的保护义务。

  另外,在学校当中,因为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活动时间是在学校,所以对于网络欺凌这方面,学校应该进行相应必要干预的权利,以及协助矫治网络成瘾,当然我们认为网络成瘾的矫治重点或者主体应该是家庭承担。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比如绿色网站的建设,比如说新闻媒体承担起相关责任,比如说行业检查责任,比如说准入评测机制。还有加强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对网瘾的矫治和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实施网络过失行为的删除制度。尤其对未成年人应该给他限权,另外举报有害信息合理渠道都是必要的。司法机关也要与诉讼有关的隐私权保护。我们需要认真的思考各个主体的责任。所以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般性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教育机构、有效信息传播责任和相关其他环境提供者责任,还有监管者的责任,还有相应上网营业场所的责任等等一系列方面。

  我希望网络的权利应该成为今天中国少年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应受到特殊关注、有限保护。各个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障体系当中,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并且依法落实,而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侵害应该受到法治制裁。所以这个方面我想不光是我们的一个探索,这也是世界各国,面对我们人类未来,需要共同探索和合作的事情,今天把我的一些想法拿出来跟大家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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